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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产”无“权” “小产权房”风险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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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产”无“权” “小产权房”风险不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1

  在北京通州宋庄“画家村”定居的李玉兰夫妇最近有点儿烦。因为5年前购买的“小产权房”将要被收回,他们或许不得不离开这个平静、略带一些田园气息的“画家村”。

  李玉兰夫妇在2002年7月花4.5万元,从北京通州宋庄村民手里购买了一处闲置宅基地房。但在今年7月,李玉兰夫妇收到了通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定李玉兰和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他们在判决生效90天内腾退房屋。法院给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李玉兰的身份是城市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

  另外还有11名在宋庄买房的艺术家遇到了和李玉兰一样的尴尬,他们也被村民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原来的房子。

  这些艺术家购买的房子被称为“小产权房”,是指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的住宅。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于“小产权房”不是依照国家规定建造的,购买此类房屋的人的利益也将不受国家法律所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其实,突然涌入大家视野中的“小产权房”并非新鲜事物。在上世纪90年代房地产市场刚刚启动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和售卖的房屋就大量涌现过。当时主要是一些高收入群体为了休闲或养老到郊区买地盖别墅,或者直接购买农家院。对此,政府部门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产生过不少纠纷。

  在现今房价节节攀升的大背景下,“小产权房”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有专家认为,现在,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耕地变成宅基地建房,然后低价对外出售。从眼前利益看,确实让农民得到了“实惠”,但如果城里人蜂拥去农村购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可能将更多耕地变成宅基地,建更多“小产权房”出售。其后果很可能是,若干年之后,一些城市郊区的农民将无田可种。

  同时,由于“小产权房”实质上是无产权房,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集体要求收回房产或者因为政府规划,要求拆除,购房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显然,在现行政策下,“小产权房”无疑属非法之列。

(据新华社)
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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