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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偿还债务突然无偿转让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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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偿还债务突然无偿转让房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案情】

  本应偿还债务突然无偿转让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可撤销

  原告:梁某原告:杨某被告: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被告: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梁某、杨某与被告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形成《决议》称:根据与案外人签订的《大厦分配协议书》,将涉案房产的房地产登记在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原告梁某、杨某发现上述情况后,遂诉请法院判令撤销两被告转移涉案房产的行为,将该房产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梁某、杨某认为:被告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并根据其与案外人达成分配协议,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在被告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名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被告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则称: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属实,未按时履行是受另一行政诉讼的影响,但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是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将涉案房产登记在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原告无权行使撤销权。

  【焦点】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是否有损他人债权实现

  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基于《决议》将涉案房产无偿转让给被告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影响原告债权实现?

  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是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般担保。为避免债务人恶意减少自己的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规定了撤销权制度,允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以决议形式将涉案房产登记至被告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被告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在无偿转让财产之前,一直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行为已明显损害原告的债权。

  【结果】

  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对原告负有给付金钱义务,其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合法。根据民法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的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产权凭证上的权利人为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被告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将本应属于其所有的涉案房产以决议形式登记在被告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诉讼中两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实系有偿转让,故法院认定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以决议形式将涉案房产登记至被告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同时,被告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其不能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债务,且原告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时仍未清偿,其行为已损害原告的债权,故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对被告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两被告辩称原告无权对涉案房产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两被告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规定。

  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将涉案房产无偿转让给被告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的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

一、撤销被告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将房产无偿转让给被告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

二、被告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房产退还给被告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李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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