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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似“温柔一刀”,警惕“合同陷阱”卖了你
签购房合同的过程总是不堪回首。尽管提前做足了功课,事到临头却全然派不上用场。
2007年7月25日,是谢薇最快乐的一天,签完合同上最后一个名字,她成了这个城市的有房一族;2008年,还是7月25日,谢薇向单位请了年假,遭遇了合同陷阱,她发誓要讨回公道。
购房合同陷阱多
谢薇买的是精装修房子。今年6月交房时,低质地板让她升起的无名之火尚未来得及发泄,物业公司又给她送来了防盗门锁具的催费单。而合同明文规定,地板是使用某著名品牌的,防盗门压根就是免费赠送的。
谢薇找开发商理论,后者早有预料似的,慢条斯理地拿出合同边指给谢薇看边说:“你看,合同上写了赠送防盗门,但我们只对防盗锁收费;装修用的地板也是合同上的指定品牌,只是这一款是他们的折扣产品而已。”
“霸王条款”变“温柔一刀”
近几年来,“合同陷阱”频频被媒体曝光。
汉口某小区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上有这么一条: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今年6月该小区交房期到了,业主们赶到现场,发现天然气管道还没有开通,部分绿化也没做好,而施工单位也因资金紧张,工程完全停工了。开发商解释,按合同规定,因施工单位工期延误,他们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会代表业主和施工单位沟通,争取早日建成交房。业主明明自身权益受到了影响,反而像是开发商帮了自己的忙一样。
房产律师黄和顺结合平时办案案例认为,眼下明目张胆的“霸王条款”已为千夫所指,购房者也很容易辨识,开发商开始在“温柔一刀”里布下陷阱,往往不为购房者所注意。譬如本例中,“非出卖人原因”区区几个字,就埋下了延迟交房的祸根。
可与开发商共商合同细节
“物业费暂定1.6元/平米/月,具体收费标准以交房后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为准。”这是一份“问题”合同的一句“问题”条款。
房地产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合同要由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签订,因此合同的细节必须经过双方共同研究同意,许多购房者看也不看合同就签字了,是变相放弃了和开发商共拟合同的权利,只会给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埋下祸根,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带来麻烦。
特别提醒
签合同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上
楼市转向买方市场,此前没有话语权的购房者如今可以争取更多的权益已成为现实。置业专家提醒,购房者应多注重合同细节,避免购房风险。
质量要求要写进合同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特别是精装修,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
产权登记期限不宜太长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但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买房人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为60日,不宜太长。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将对买受人权益有很大影响。
应争取提高违约金比例
对于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购房合同中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的表述。依照相关规定,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了相关条文。但这并不意味着出卖人能把自己的过错归之为不可抗力,因此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保证自己的知情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图、公共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说明、装修标准、迟延交房等特殊原因的说明、公建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等。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不要局限于条款的内容,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要与卖方协商重新拟订,对遗漏的事项要加以补充。 [1] |